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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22〕51号
浏览次数:2572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为,保证房屋安全鉴定质量,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汕住建通〔2020〕34号)、《汕头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汕住建通〔2022〕4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房屋鉴定机构),列入汕头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进行统一管理,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机构条件
在本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鉴定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检验能力,并拥有满足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要求的专业检测鉴定人员。
三、强化信用管理
(一)纳入平台管理。满足机构基本条件的房屋鉴定机构,省内的房屋鉴定机构须将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库—平台”统一管理,省外的房屋鉴定机构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房屋鉴定机构应按照《汕头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采集清单》(详见附件),将相关材料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科。
(二)加强信息监管。房屋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与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联网的能力。录入监管平台中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机构、证书、人员、设备等信息必须详细准确、规范完整。从2022年12月1日起,未与监管平台正常联网的房屋鉴定机构,不得在汕头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其出具的鉴定报告(无特定二维码)不得作为法定依据。
四、规范鉴定行为
房屋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传鉴定信息。房屋鉴定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鉴定委托业务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鉴定合同,并将合同上传监管平台;同时,在实施现场鉴定前,应制定详细的鉴定方案,明确每个鉴定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及鉴定设备,并将鉴定方案及鉴定项目相关信息上传监管平台。
(二)出具鉴定报告。房屋鉴定机构完成鉴定业务,由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后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计量认证章、检验机构认可证书章、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及时上传监管平台。委托单位在接收鉴定报告时应检查报告是否附有监管平台特定二维码,拒绝接受没有特定二维码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利害关系人对鉴定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鉴定机构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每年不定期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专项检查。
(一)鉴定活动监督抽查。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方案及鉴定项目相关信息上传监管平台后,市、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鉴定方案的鉴定计划,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抽查业务承揽、鉴定人员、仪器设备、鉴定过程、鉴定记录、鉴定服务等是否符合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发现鉴定行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签发相关监督文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加强人员在岗检查。根据《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年对各房屋鉴定机构驻汕人员开展不少于6次的全员在岗检查,存在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在岗的,视为该人员经常性不在岗。房屋鉴定机构出现人员经常性不在岗影响机构正常业务开展的,列入不信任机构清单进行管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接入监管平台资格。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5日
(联系人:蔡工、彭工,电话:88572050;地址:中山路213号1505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