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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汕住建通〔20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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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保证房屋市政工程雷电防护装置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汕头市气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指引的通知》(汕气〔2021〕53号)、《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汕住建通〔2020〕3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机构条件

      在本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规定,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取得省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三、强化信用管理

      (一)纳入平台管理。满足机构基本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省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须将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库—平台”统一管理,省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于2022年9月2日前,按照《汕头市房屋市政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息采集清单》(详见附件),将相关材料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科。

      (二)加强信息监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联网的能力。监管平台中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机构、证书、人员、设备等信息录入必须详细准确、规范完整。从2022年11月1日起,未与监管平台正常联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不得在汕头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特定二维码)不得作为法定工程质量管理资料。

      四、规范检测行为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市政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传检测信息。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检测委托业务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并将合同上传监管平台;同时,在实施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明确每个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检测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并将检测方案及检测项目相关信息上传监管平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防雷、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二)出具检测报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由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印章;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及时上传监管平台。委托单位在接收检测报告时,应检查报告是否附有监管平台特定二维码,拒绝接受没有特定二维码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每年不定期组织房屋市政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专项检查。

      (一)检测活动监督抽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检测方案及检测项目相关信息上传监管平台后,市、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测方案的检测计划,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抽查业务承揽、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过程、检测记录、检测服务等是否符合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签发相关监督文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加强人员在岗检查。根据《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年对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驻汕人员开展不少于6次的全员在岗检查,存在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在岗的,视为该人员经常性不在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出现人员经常性不在岗影响机构正常业务开展的,列入不信任机构清单进行管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接入监管平台资格,并抄送市气象主管部门。

      (三)实行联合惩戒管理。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检测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汕头市房屋市政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息采集清单.docx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2日                        

(联系人:彭工、蔡工,电话:88572050;地址:中山路213号1505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