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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住建通〔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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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检测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和《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汕住建通〔2020〕3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机构基本条件

      在本市设立的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五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相关要求应参照附件2和附件3;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强化信用管理

      (一)纳入平台管理。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满足机构基本条件的消防检测服务机构,须在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http://shhxf119.gov.cn)进行机构信息录入,并于2022年7月30日前,按照《汕头市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清单》(详见附件1),将相关材料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科。省内消防检测服务机构须将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纳入省住建厅“三库—平台”统一管理,省外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应在省住建厅“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二)加强信息监管。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能与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联网的能力。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机构、证书、人员、设备等信息录入必须详细准确、规范完整。2022年10月1日前未与监管平台正常联网的消防检测服务机构,不得在汕头市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活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特定二维码)不得作为法定工程质量管理资料。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所有检测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应如实录入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四、规范检测行为

      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传检测信息。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检测委托业务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并将合同上传监管平台;同时,在实施现场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明确每个检测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将检测方案及检测项目相关信息上传监管平台。

      (二)出具检测报告。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应当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印章,并加盖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印章;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及时上传监管平台。委托单位在接收检测报告时应检查报告是否附有监管平台特定二维码,拒绝接受没有特定二维码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每年不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管理专项检查。

      (一)检测活动监督抽查。消防检测服务机构检测方案及检测项目相关信息上传监管平台后,市、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方案的检测计划,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抽查业务承揽、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过程、检测记录、检测服务等是否符合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发现检测行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签发相关监督文书,责令限期整改。

      加强人员在岗检查。根据《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年对各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开展不少于6次的全员在岗检查,存在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在岗的,视为该人员经常性不在岗。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出现人员经常性不在岗影响机构正常业务开展的,列入不信任机构清单进行管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接入监管平台资格。

      (二)实行联合惩戒管理。发现消防检测服务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进行联合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汕头市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清单.docx

                2、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基础设备配备要求.docx

                3、消防设施检测设备配备要求.docx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6日                     

(联系人:彭工、蔡工,电话:88572050;地址:中山路213号1505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