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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召开《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宣贯会的通知汕府建通[2010]170号
浏览次数:1237各区县建设局,各燃气企业,市燃气协会: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于2010年6月2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贯彻新条例,推动我市燃气事业发展,我局决定召开《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宣贯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宣贯《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二、会议时间:9月27日下午3时;
三、会议地点:市住建局20楼会议室(汕头市中山路213号);
四、参加会议人员:
1、各区县建设局燃气管理的分管领导及业务股长各1名;
2、全市各燃气企业负责人;
3、本局法制科、建管科、市政科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4、市燃气协会有关人员及专家库成员;
5、邀请市燃气管理相关部门参加。
请上述参会人员依时参加,各区属燃气企业由区建设局负责通知,市燃气协会专家库成员由市燃气协会负责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