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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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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气象局近日发布《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起,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等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出现概率,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等有关内容。

  《办法》还规定,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中未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者核准。

  据悉,《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奠定了法律基础。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