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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轻易购买“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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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广州市个别区域出现了违法销售“小产权房”的问题,既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市国土房管局表示,要严肃查处此类违法销售行为,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轻易购买“小产权房”,以免因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而遭受损失。

  一、小产权房的形成

  “小产权房”一般是指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自行组织建设、自行销售的房屋,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在广州市也存在类似“小产权房”,我们称之为“农村集资房”。此类“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行政区范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集资建房违法建设的房屋。它是广州市房地产业发展初期,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市民风险意识不足的产物。

  广州市“小产权房”多是在1992年至1996年全国性房地产开发热期间产生的,是广州市农村城市化过程及特定经济发展时期的产物。当年街、镇、村、开发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集资房的建设,主要区域在白云区、天河区、海珠区、黄埔区和原芳村区,以白云区最为集中;由于近几年商品房价格大幅上涨,“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了不少城市居民争相购买,“小产权房”问题才被凸显出来。

  二、小产权房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建设用地只能是国有土地。

  广州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适用《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适用《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按照《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只有本村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才能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集体土地房屋的,不能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享有依法保障的不动产权。

  三、市国土房管局对小产权房违法销售问题将进行严厉查处

  对小产权房的违法销售,国土房管局坚持查处并曝光的处理原则,2007年以来,对鑫瑞大厦(位于太和镇和乐路以北、珊景路以东地段)、维罗纳新家园(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丰泰小区、新广从路边)、温泉花园(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村竹仔园地段)、星城丽景(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乐路附近)、星城雅居(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太和北路丰泰小区附近)人和花园(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流溪河北面、七十一中学公路两侧)等违法销售的小产权房项目进行了查处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购买“小产权房”,权益将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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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小产权房”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能享有依法保障的不动产权。这类房屋所谓的“集资房协议”、“公证合同”等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ぁ?

 ?。ǘ┤狈ΡU?,隐患重重。

  由于不合法,没有经过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审批,这类房屋没有任何保障,会给购买者的生活带来种种隐患,在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水电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而因为房子本身没有合法身份,损失就无从追讨,也无法得到赔偿。

  (三)遇到纠纷,无法维权。

  购“小产权房”的消费者一般都抱有侥幸心理,而忽视了没有产权会引起的一系列麻烦。有些村民低价买了房子后,又转手把房子卖给别人?;蛘吒揪褪且宰约旱拿逄姹鹑寺蚍浚饺酥渌淙挥行?,但因为大前提不合法,一旦有一方反悔,都没有办法去追究对方的责任。另外,由于缺乏产权,没有正规手续,在作为遗产或赠予接受时,也会因为无法证明房子是自己的而遇到许多麻烦。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再次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任何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产权状况不清晰的房屋。购买此类房屋不但助长了违法销售行为,而且自身权益无法保障,得不到法律的?;ぁ?/P>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