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传达 >
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11月1日起施行
浏览次数:150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的《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已于2008年6月19日发布,1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1996年发布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同时废止。
近年来,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了“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各地城市建城区不断扩大,由于政府在城市建设中面对众多发展中的问题,往往容易忽视了城市扩大后的管理问题,尤其是城市环境卫生维护的投入,使得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出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范围不断扩大,经费却没有得到相应增加,作业人员无法补充,结果工人劳动量不断提高。同时在环卫作业市场化的招投标中,由于原规范存在的缺陷,也出现了环卫作业企业以低价中标,然后以提高工人作业量赢取利润的现象。
该定额的发布和施行,无疑将对规范城镇环境卫生作业组织行为,合理配置劳动资源,保障工人权益,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环境卫生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地方政府合理安排城镇环境卫生维护资金提供了依据之一。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