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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调整我省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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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管函[2008]155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就建筑业等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申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条件,调整如下:

  一、我省企业申请办理建筑业等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时,应按国家规定提交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二、《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管函[2007]8号)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人事厅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