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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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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定

二○○八年八月

  目    录

  考 试 说 明 1
  第一科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3
  第二科目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7
  第三科目  地籍调查 10
  第四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13
  考试使用题型的样题 16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1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7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政策法规依据 30

考 试 说 明

  根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为贯彻落实《物权法》、《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考核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素质和应用能力,检验土地登记代理人综合运用法律、土地权利、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以及土地登记代理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指导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原《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简称《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指导,制定了新版《考试大纲》。该《考试大纲》是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家标准和命题依据,也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能力的依据。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

  一、考试目的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

  二、考试性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的一项职业资格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设定的职业资格考试。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三、考试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第一科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运用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各种土地登记案例的实际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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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2.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3.熟悉民事行为的分类,能区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中涉及到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处理附条件、附期限、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问题。

  4.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熟悉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运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熟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掌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特殊制度的法律要求。

  6.掌握民法中关于时效和期限的有关规定,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时效制度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7.了解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物权的基本分类,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物权法律规则。

  8.了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作用和各种具体物权种类的不同法律要求,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案例。

  9.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制度等。

  10.掌握共有制度和相邻关系的基本法律要求及作用。

  11.熟悉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

  12.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相关的合同问题。

  13.运用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非物权担保方式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合同担保问题。在实践中运用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法律制度?;さ笔氯撕戏ㄈㄒ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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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作用。

  2.根据我国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种类的界定及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判断各种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区分各种类别的行政行为,运用行政法相关规定处理土地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各种行政纠纷。

  3.根据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4.掌握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区分不同行政程序的种类,根据各种行政程序的不同法律规定,运用不同方法处理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行政程序违法问题,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5.掌握行政程序中的各种基本制度,运用这些制度规定?;は喙刂魈宓暮戏ㄈㄒ?。

  6.了解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ね恋氐羌窍喙刂魈宓暮戏ㄈㄒ?。

  7.熟悉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范围和复议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纠纷的实际案情选择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8.根据行政复议参加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根据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复议程序?;ね恋氐羌窍喙刂魈宓暮戏ㄈɡ?。

  9.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熟悉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10.根据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熟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诉讼程序?;ね恋氐羌窍喙刂魈宓暮戏ㄈɡ?。

  11.掌握行政赔偿程序的法律要求,熟悉行政赔偿诉讼和追偿程序的基本内容;了解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费用。明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区别,运用相关规定处理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二科目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掌握土地权利、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等方面专业知识和法律政策的程度以及运用土地权利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土地确权问题、解决土地纠纷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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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掌握土地物权特征和原则,确定土地权利的状态和效力,土地权利变动生效的要件。

  2.熟悉我国地权制度的历史变迁,以及各个时期土地确权政策的内容和作用。

  (二)土地所有权

  掌握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来源,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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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地表、地上、地下)的设置原则、权利主体和客体、内容及权利限制。以划拨、出让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以及权利灭失等方面的区别。

  2.掌握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内容和特征,通过保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租赁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客体、内容及权利限制等方面的区别。

  3.掌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权利限制;依据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和权利归属。

  4.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取得、权利的内容及权利限制;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及权利归属。

  5.掌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权利限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具体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归属。

  6.掌握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地役权的消灭;确定地役权的条件和方法;区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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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掌握担保物权基本内容。

  2.掌握土地抵押权的范围、内容与限制、终止,以及确权原则与方法。

  3.掌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期间以及债权额,最高额土地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和最高额土地抵押的转让,最高额土地抵押有关内容的变更,最高额土地抵押权与一般土地抵押权的关系。

  4.了解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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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科目  地籍调查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在土地登记业务中,对地籍调查任务的操作能力,包括对地籍调查内容、程序、方法、技术要求的掌握程度,对地籍调查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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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地籍调查的作用、内容、特点及分类,掌握地籍调查的基本技术依据、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和地籍变更的内容。

  2.依据《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及新旧土地分类的转换关系,确定地籍调查中宗地或图斑土地利用类型。

  3.掌握初始权属调查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特点,宗地权属状况调查的具体内容。

  4.根据街道、街坊、宗地的划分标准,在地籍调查工作用图上划分地籍街道、街坊及宗地。

  5.熟悉界址调查的程序及界址认定的要求,判别地籍调查中界址调查的合理性。

  6.根据地籍编号的原则和方法,确定宗地地籍编号。

  7.根据宗地草图的绘制方法及要求,判别宗地草图上的填写内容。

  8.根据地籍调查表的填写要求,确定填写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中的相关内容。

  9.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掌握初始地籍调查中工作范围、工作底图、预编宗地号的方法及要求;掌握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要求、技术指标及布设方法;掌握地籍细部测量的内容、方法及其特征,

  10.按照界址点的测量精度及适用范围,选择测定界址点的方法,确定界址点参数。

  11.根据地籍图的测制要求,判别地籍图、宗地图的要素。

  12.按照面积量算的方法及要求,计算宗地(地块)面积及其他分项面积。

  13.GPS技术、遥感技术在地籍测量中的应用。

  14.初始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测方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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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的有关要求,确定变更地籍调查中宗地权属状况调查的方法、程序。

  2.掌握地籍编号变更的方法,宗地草图变更的方法,界址点编号及地籍调查表变更的方法。

  3.变更地籍测量的内容、分类、方法及特征。

  4.按照界址点精度要求,选择界址点的检测方法,确定界址点的合理性。

  5.在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的地籍测量中,选择界址点放样的方法,计算界址点放样数据。

  6.变更地籍测量中,掌握宗地面积变更的方法及要求,地籍图、宗地图等资料的变更要求。

  7.熟悉地籍调查成果在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土地管理及房产管理中的应用。

  8.依据农村土地调查的内容、程序、要求及成果资料的主要内容形式等开展农村土地调查。

  9.根据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方法、要求,确定农村土地调查资料收集的内容,选择农村土地权属调查的方法,编制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

  10.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内容及要求,测定界址点,填制权属调查表,编制农村地籍图。

  11.掌握土地勘测定界的工作程序、内容;编制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12.按照界址点的放样测量精度要求,选择放样界址点的方法,确定放样参数。

  13.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组成,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结构及功能。

第四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考人员综合运用土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登记专业知识,办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分析解决土地登记代理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一)土地登记部分

  1.掌握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效力、特点及法律责任。

  2.熟练应用《土地登记办法》,分析土地总登记、土地初始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的内容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土地权利的主体和客体、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和土地登记机关。

  3.按照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与要求,分析不同土地登记类型的申请人、申请方式、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书的填写要点,掌握土地登记申请受理条件与不予受理的原因。

  4.分析土地权属审核的标准和依据,掌握土地登记审批表与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卡、土地权利证书的构成、法律效力及相互关系,土地证书种类及发放对象,土地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5.分析土地总登记的特点和土地总登记通告、公告的主要内容,确定土地总登记公告异议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机关。

  6.掌握土地初始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的类型、法律依据和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分析各类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内容及审核依据。

  (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部分

  1.根据土地登记代理的范围和要求,分析承接的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代理纠纷的规避办法,确定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内容,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

  2.分析判断代理的土地登记类型,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向所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土地登记申请书。

  3.根据土地总登记、土地初始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的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并核实土地登记申请时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独立完成资料分析。

  4.通过实地查勘土地的权属状况,分析代理登记宗地的权属来源、权属变更、土地登记和土地边界等情况,判断土地权属的性质和确定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

  5.深入了解代理登记宗地的产权现状和宗地权属演变过程,分析判断土地权属纠纷的缘由并参与纠纷调解,提出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方案或代理现场指界,起草土地权属纠纷调解书面协议或指界情况报告,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土地权属纠纷相关手续。

  6.应用地籍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方法,代理地籍调查。

  7.代理领取土地权利证书并核实证书内容。

  8.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范围、程序、法律依据以及查询类型(土地登记结果查询、原始登记资料查询),核实委托人的查询要求,确定查询范围。收集代理查询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代理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分析、整理查询结果并向委托人提交查询结果及分析报告。

  9.应用土地政策和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咨询。

  10.审核土地登记代理成果并按要求整理归档。

  11.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与行业自律要求,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管理与职业道德要求。

  12.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的争议与处理,土地登记代理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及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考试使用题型的样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包括土地登记申请、( B )、注册登记和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等。
  A、地籍调查              B、权属审核
  C、公告      D、复查
  参考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择的每个选项得0.5分)

  土地登记是指将( B、C、D、E、)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A、国家土地所有权         B、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C、集体土地所有权         D、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

  参考答案:B、C、D、E

  三、综合分析题(每题15分)

  某市企业A有两宗国有土地,用途皆为工业,其中宗地一经批准于1988年3月以划拨方式取得,宗地二为该企业于2005年10月30日以出让方式取得,出让年限为50年。现该企业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B,请根据以下情况回答问题:

 ?。ㄒ唬└莞闷笠倒煞葜聘脑斓男枰诘匾缓妥诘囟Π炖硗恋氐羌?,如该企业欲委托某一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土地登记代理,试问应如何办理?

 ?。ǘ┳诘匾缓妥诘囟Π炖砗沃滞恋氐羌牵看硗恋氐羌巧昵胧?,应提交哪些资料?

 ?。ㄈ└闷笠翟诠煞葜聘脑旃讨?,按照国家规定,对股份制改造所涉及的两宗土地进行了权属界定和地价评估,其中宗地一根据国家规定,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投入到股份有限公司B,并依法进行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宗地二经评估备案后作为企业资产投入到股份有限公司B,试问股份制改造后宗地一和宗地二应办理哪些手续?如代理办理,应如何办理?

  参考答案:

  问题(一)(答案略)

  问题(二)

  1.宗地一和宗地二应分别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代理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

 ?。?)企业A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

 ?。?)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明;

 ?。?)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

 ?。?)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证书;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建设用地批准书;

 ?。?)用地批准文件(含建设用地红线图);

 ?。?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3.代理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

 ?。?)企业A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

  (4)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明;

 ?。?)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

 ?。?)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证书;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建设用地红线图);

 ?。?0)全部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1)有关税费支付凭证;

  (12)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问题(三)(答案略)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代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建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现将《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 事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英文名称:Land Registration Agent

第四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嵬磷试床慷酝恋氐羌谴砣酥耙底矢窨际越屑觳椤⒓喽?、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的初审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后,送所在地省级土地代理登记初审机构,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登记。准予登记的申请人,由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证》。

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二)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土地登记代理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变更职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再次登记,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脱离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岗位连续2年以上(含2年)。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行代理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定。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构及登记初审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使用及有关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在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土地登记代理人应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四)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五)查证土地产权。

(六)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

(七)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承担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时,应获得合理佣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执行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土地登记代理有关的资料,拒绝执行委托人的违法指令。

第二十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经登记备案后,只能受聘于一个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并以机构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不得以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身份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或在其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兼职。

第二十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对代理业务中所出具的各类文书负责,并签字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按国家规定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己巳隙ò旆ㄓ晒磷试床?、人事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二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登记。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三十日后施行。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日常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6月。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等4个科目??际苑?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五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七条 在《暂行规定》下发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为保证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师资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培训和继续教育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授权组织编写培训、继续教育教材和有关学习资料,监督、管理培训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土资源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教材和举办各种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4年3月 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1986年4月12日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89年4月4日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1994年5月12日公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1994年7月5日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1995年6月30日公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公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4日公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年4月29日公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9年3月15日公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5年4月27日公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公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2006年8月27日公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公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2007年5月29日公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

  20.《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008年2月7日公布)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21.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1995]第26号),1995年3月11日)

  22.《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1998年2月17日)

  2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す信┏⊥恋睾戏ㄈㄒ嬉饧耐ㄖ罚ü旆2001]8号,2001年2月2日)

  2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1997年5月9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订)

  25.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2001年11月9日)

  26.《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2002年12月4日)

  27.《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2]116号,2002年12月26日)

  28.《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1月3日)

  2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发布)

  3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1日)

  31.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004年11月2日)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2005年6月18日)

  33.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006年5月31日)

  3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 31 号,2006年8月31日)

  35.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6年12月23日)

  36.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2007年4月4日)

  3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公布)

  3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2007年12月30日)

  39.《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12月30日)

  40.《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2008年1月3日)

  41.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2008年1月22日)

  4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2008年4月3日)

  43.《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2008年4月8日)

  44.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2008年4月29日)

  45.《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4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2008年7月8日)

  47.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2004年2月10日)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1992年7月9日)

  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5号,1998年9月1日)

  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2000年9月29日)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2002年10月11日)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2002年12月3日)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2003年1月9日)

  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17号,2003年10月14日)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04年10月26日)

  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2004年11月23日)

  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2005年11月14日)

  三、技术规程、规范

  58.TD 1001—19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59.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60.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61.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62.CJJ8—1999《城市测量规范》

  63.CJJ73—1997《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64.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

  65.GB/t13989—199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

  66.TD/T1015-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67.GB15968—1995《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

  68.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69.《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原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发布,1984年9月4日)

  70.《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2年1月31日)

  71.《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