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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改扩建民用建筑7月15日起应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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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制定《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办法明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其中,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办法强调,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