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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由地级市实施 粤建办函[2008]133号
浏览次数:1220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规定,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的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不包括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由此,我省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建筑业企业的申报程序按照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粤建法字[2007]106号)的规定,经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原件并提出核查意见后报送省建设厅;广州属地的企业申报资料可直接报送省建设厅。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