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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规定建筑工程现场公示节能信息
浏览次数:99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司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后15日内,应该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不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情节较重者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内容有:节能性能,即主要公示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效率,并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参数进行对比;节能措施:居住建筑的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围护结构中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公共建筑的节能措施除上述外,还应包括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公示的范围为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应该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施工单位应当将所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质量保修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在公示的时限要求上,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后15日内,应该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商在领取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5日内,应该在销售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并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时一并载明。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不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或者公示的内容低于建筑节能标准或失实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按规定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中记不良信用,并向社会公示;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睿磺榻谘现氐挠砂浞⒆手手な榈牟棵沤档妥手实燃痘蛘叩跸手手な?;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