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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建设局公布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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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镇(指市区红线范围内)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抓紧确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建房字[2008]1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供应对象为: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不足180元的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不足360元的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不同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核实认定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主要通过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退出等程序进行核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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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符合标准的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人向市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

  由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广播电视台及申请对象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宣传专栏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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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先到先得的轮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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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我市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调查证实已脱困的,必须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享受。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的家庭的调查核实工作,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民政局、享受家庭所在的居委会一起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稳步推进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工作。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