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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房管局部署历史遗留的分期开发经营性用地完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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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18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下称71号文),明确全国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界定处理完毕。2004年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虽然71号文下发已超过3年,而且广州市于2004年8月31日后,全面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有部分用地单位不了解71号文精神,还抱着对于历史遗留的已前置审批经营性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希望。为了向开发企业再次解释71号文,同时对未完善手续的分期开发经营性用地单位提出要求,市国土房管局于2008年1月29日上午在广东外商活动中心召开历史遗留的分期开发经营性用地完善手续座谈会。市国土房管局黄文波副局长亲临会议现场作指示,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陈大旺处长、建设用地处吴健雄副处长、市房屋调换总站王秋平站长出席了会议。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陈大旺处长向与会人员强调了71号文中的重点内容,并布置了下一阶段的分期开发经营性用地完善手续工作。陈处长指出,全市在1992年至1998年期间批出了大量的经营性用地。根据我市当时的用地审批程序,这些地块由开发商负责征地拆迁,待用地单位完成征地拆迁,且地块具备法定出让条件之后,政府再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出让合同,我们称此类用地为已前置审批经营性用地。其中有部分地块因面积大经批准实施分期开发,但有个别用地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对小部分用地至今尚未完成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陈处长明确表示,根据71号文的规定,我市从2004年8月31日起对所有历史遗留的尚未出让的已前置审批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也就是说,对于已分期开发但尚有部分未完善手续的用地,目前必须采用公开出让的方式完善手续。为此,市国土房管局召开座谈会,了解用地单位的实际困难,力求早日解决问题。对于下一步的工作,陈处长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依法处置,盘活存量土地;二是深入摸查,有针对性的制定处置方案;三是要有紧迫感,积极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对于历史遗留的已分期开发但尚有部分未完善手续的用地,市房屋调换总站王秋平站长在会上对此进行了通报。经过前段时间的摸查,此类用地主要存在五方面的问题:一是规划问题类,部分地块涉及规划条件的变更,如变更为市政配套设施或公共设施,调低容积率等;二是房屋拆迁类,主要表现在开发企业尚未完成房屋拆迁工作;三是集体土地类,主要体现在带有集体土地性质的地块还没有征地结案;四是司法纠纷类,部分地块被法院预查封;五是特殊类。

  对于分期开发经营性用地完善手续有关规定及要求,建设用地处吴健雄副处长在会上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他指出,如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完善用地手续,且地块具有开发价值的,市国土房管局对剩余未完善出让手续的用地将根据处置闲置地相关政策,按程序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如地块没有开发价值但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规划、国土部门分别责令原用地单位继续完善手续,降低其开发行为信用等级,各部门在职能范围内暂停办理该单位的各项手续,限制作为受让方参与土地使用权交易,共同督促原用地单位完善手续。

  最后,黄文波副局长明确了今年处置闲置土地的工作思路。他强调,广州市在2008年将进一步加大收回闲置土地力度,同时抓紧搭建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和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的囤积土地、闲置土地的预警预报机制,将闲置土地监控、处置关口前移,实现对土地开发建设情况的实时、全过程监控,将闲置土地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督促开发企业高效用地,杜绝闲置用地、荒废用地的现象。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