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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2月起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
浏览次数:1000近日从省建设厅获悉,为加强对全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工作的管理,确保建筑幕墙的安全使用,有效预防城市灾害,?;と嗣裆筒撇踩豆愣〗ㄉ杼扔薪ㄖ磺桨踩す芾硎凳┫冈颉方粘鎏?,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细则规定,1995年以前建成的玻璃幕墙必须进行安全性鉴定,建筑幕墙工程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据悉,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板幕墙以及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等人造板材幕墙,以及包含以上各类面板材料的组合幕墙。
根据《细则》,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实施保修,保修期不少于三年。对建筑幕墙外立面的清洗,应根据既有建筑幕墙表面污染程度,确定适当的清洗次数,但不应少于每年一次。
当幕墙遭遇强风袭击后,应及时对幕墙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施加预拉力张拉杆索结构的幕墙工程,应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当幕墙遭遇到接近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上的地震、火灾、雷击、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后,应对幕墙进行全面检查。
《细则》规定,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对幕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幕墙应每年检查一次;施加预拉力张拉杆索结构的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一年后再检查和调整一次,此后每三年应检查一次;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幕墙工程使用十年后应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结构硅酮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细则》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既有建筑幕墙,要进行安全性鉴定:1995年以前建成的玻璃幕墙;2001年6月以前建成的金属与石材幕墙;未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进行工程验收的玻璃幕墙和金属与石材幕墙;原设计或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下较严重的缺陷,需鉴定其实际承载能力的幕墙;年久失修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幕墙。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