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