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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出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新办法
浏览次数:1091近日,肇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制订出台了符合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特点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与现行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改变原来以用人企业为参保单位的办法,转为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参保单位。规定凡在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单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改变以工资总额为参保缴费基数,转为以工程总造价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按税前工程合同造价的0.06%计取,于工程项目正式动工前一次性缴清。建设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由工程承包单位按上述标准补缴工伤保险费。
三、改变以发生工伤事故时参保人个人当月是否在保核定保险期限的办法,转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工期作为工伤保险期限。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工程承包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的延长合同工期期限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工伤保险期按批准的延长合同工期顺延。
四、改变缴费一人保一人办法,实行参保工程项目内所有用工人员动态管理、实名列保的办法。规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施工过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
五、改变没有强制措施的状况,转为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工程承包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要注明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不提交上述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