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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拟出台《房屋登记办法》 将弥补期房权属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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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建设部立法计划,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的基础上,建设部办公厅组织起草了《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在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下,消费者交了房款后,却要等到收房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明,其间房屋权属的“真空期”常引发复杂的权属纠纷。草案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有望改变这一状况,对于购买期房或者二手房的广大消费者来说,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之前的权益也有了相对明确的法律保障。

  草案第五章规定,当事人有房屋所有权转让或抵押、预购商品房或预购商品房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都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经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对该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的处分登记。

  按照草案,如果已有预告登记约定,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办理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而办理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就可以在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如果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条件都符合,登记机构应按预告登记的内容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