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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7月10日起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
浏览次数:79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近日,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以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行为。
明确自用和自住的条件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条件为:境外机构是已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并只能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办公类);境外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并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范外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严格自用、自住商品房程序流程把关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外汇指定银行核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时,银行要根据《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自用、自住条件的,予以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核准手续;在我局办理一手房预售合同备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产权登记时,也要按照自用、自住条件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自用、自住的材料分别为:境外个人提交一年期以上的境内劳动雇佣合同、《就业证》或学籍证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不用提供此材料)及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提供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此次所购为唯一住宅类商品房,并为自住用途;境外机构提交所购买办公类房屋为自用的承诺书。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