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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停收管道燃气初装费后,依法解决有关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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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6月12日),广州市物价局就我市从2006年12月26日起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费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下发通知,对因执行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政策前后衔接而产生的遗留问题,各方可自行协商履行或变更合同,也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司法程序解决。已建成楼房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需负责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

  去年12月26日起我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费用,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广州市物价局组织市市政园林局、市燃气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市煤气公司等有关单位展开调研,形成意见后,报经市法制办审查后,制定了《关于明确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07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市物价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通知执行情况,对通知进行评估修订。

  通知中规定,对因执行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政策前后衔接而产生的遗留问题,各方可自行协商履行或变更合同,也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司法程序解决。

  通知中明确,已建成楼房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需负责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后,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管网建设费用未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为体现公平的原则,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也应支付相关管网建设费用。用户可委托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由用户负责,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和广州市物价局制定的管道燃气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办理,由用户与相关单位结算。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