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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明确追究内容
浏览次数:989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颁布实施《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市项目审批、财政、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审批、建设、管理等过程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违规情节严重者,将由市监察局根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市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和政府性负债的公共项目等。
根据《办法》,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审批前未向社会公示的,将被追求责任;对于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未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预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也将被追究责任。
此外,有以下违规情节的其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也要被追究责任: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擅自在场外组织交易的;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施工单位转包、 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或者故意泄露交易秘密,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代理人的;审 计部门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未严格审计项目执行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除了对政府机关的规定,《办法》还将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列入了监察范围。《办法》明确指出,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编制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 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将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处罚方面,《办法》规定,对于在项目过程中违规违纪情节较轻的,由市监察局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进行整改。情节较重的,由市监察局发文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根据东莞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还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提出,除了东莞市一级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外,东莞市范围的镇街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也要参照该办法执行。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