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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需规划 统筹兼顾严监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与设施建设应统筹规划
浏览次数:1070目前,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手段主要有三种:填埋、堆肥、焚烧。出于经济考虑,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以填埋为主,而且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其仍将是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手段。但随着近年来生活垃圾量的日益增多及安全填埋资源的有限,填埋场用地越来越紧张。国内的专业人士正致力于研究如何增加现有填埋场库容、延长填埋场使用寿命,特别是如何采用多种垃圾处理技术来解决这个问题。
垃圾填埋场建设应从长计议
卫生填埋技术的优势是处理场建设周期较短,可以迅速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集中消纳问题,劣势是以不断占用土地为代价完成垃圾处理,需要具有足够土地资源以供使用。填埋场的状况指标中有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总容量。
随着填埋场的使用时间的增加,其剩余容量将逐渐减少,直至填完而无法再处置。根据国内已有填埋场的使用情况,大部分填埋场的使用寿命不会超过10年。如果按10年计算,则全国每年将有约十分之一的填埋场因垃圾填满而被迫关闭。因此,我国每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不仅需要考虑新增垃圾处理能力,而且还需要考虑到填埋场“退役”的问题。
在我国,早期建设的垃圾填埋场设施不够完善,设备配置不全,设计水平较低,尤其是防渗设计的可靠性相对较差。渗滤液处理是控制环境污染的重要环节,而我国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建设远滞后于填埋场防渗系统的建设,许多填埋场未配套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即使已建设的渗滤液处理设施也多数采用生化处理,其处理出水质量常常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由于我国垃圾分类收集存在较大差距,其中有机物和水分含量较高,这就造成许多污染隐患。因为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渗滤液水质水量变化大,且污染物浓度高,所以,垃圾渗滤液现场处理并达标排放,就要求有较复杂的处理工艺、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高成本。而垃圾渗滤液处理是我国填埋场建设和管理较薄弱环节。此外,封场前大部分时间填埋气以散排方式处理,填埋气体(LFG)大量产生。所以我们的填埋场在建设施工时应充分考虑对填埋气体收集和处理。当填埋气体产生规模较大时,还可以进行发电或进行回收利用。将LFG治理纳入CDM(清洁生产机制)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中国环境规划院研究员吴舜泽在谈到我国垃圾综合处理设施建设时说:“以往,我们更偏重技术工艺研发,没有工程环节总结的经验,技术产业化层次较低。比如说,对垃圾污染物产生量调查工作较薄弱,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底数不清、性质不明,项目建设规模偏虚、偏大。实际上,我们应把生活垃圾产生量——需处置量——能集中处置量——规模差异性,在整个处置设施建设中有所直接反映,要考虑它的最低规模、扩建余地、安全填埋场建设年限等因素?!?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需统筹规划
《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任务是,“十一五”新增垃圾处理能力为24万吨/日,平均每年为4.8万吨/日,将比“十五”期间垃圾处理能力增加一倍,因此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很重。
现有的垃圾收运系统不足以满足垃圾清运量增长的要求,因此在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同时还需建设大量的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设施,使垃圾能及时收集和运输,特别是建设许多大型转运设施。另外,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理设施还基本上是空白。
随着我国生活垃圾热值的提高、土地资源日趋紧张以及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垃圾焚烧将在我国得到更多应用。
与填埋处理相比,垃圾焚烧具有占地小、场地选择易、处理时间短、减量化显著、无害化较彻底以及可回收垃圾焚烧余热等优点,在发达国家得到越来越广泛应用。但垃圾焚烧建设投资较大,对管理与处理技术水平要求较高,是制约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广泛应用的重要因素。
此外,垃圾焚烧处理适合于具有一定热值的可燃垃圾,如要求垃圾低位发热量一般高于5000千焦/公斤,对于无机物含量较高、热值较低的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具有一定难度。同时垃圾焚烧处理需有一定处理规模,才能保证其经济性。我国许多地区人口密度高,特别是东部地区的许多城市,土地资源非常宝贵,焚烧处理会逐步发展成为这一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手段。
目前全国已有67座垃圾焚烧厂在运行,区域性较强。深圳最多,其建成和规划建设的垃圾焚烧厂有9座;内陆地区少,内陆地区只有少数地级市应用垃圾焚烧技术,如安徽芜湖、河南许昌。但至今尚未形成适应中国国情成熟的技术市场,对焚烧技术和工程评价标准有待完善。
据悉,“十一五”期间,作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的“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示范项目研究,将包括研究开发适合生物预处理和物资回收后剩余物焚烧的焚烧系统,研究开发焚烧系统工艺优化控制技术等。
明确政府职责加强监管
当前,垃圾处理技术及设施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我们高度警觉。
建设部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中已有关于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准入条件的规定,但个别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不严格,对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比较混乱,致使一些技术水平差的小企业进入垃圾处理行业,出现了一些技术不过关的设备,影响了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此外,项目设计市场与技术把关需要进一步规范。由于设计市场操作不规范,一些无垃圾处理设计资质、缺乏垃圾处理设计经验的单位靠关系或低价承揽项目,导致垃圾处理项目的设计水平降低。有些城市政府对市政环卫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不够重视,缺乏对技术的可靠性、可行性以及工程经济性的研究和评估,导致一些项目建成后无法运行。
如有的垃圾处理项目审批环节把关不严,审批部门对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和技术不熟悉,而审批环节又不经过业务主管部门,致使有些项目在技术不成熟、成本核算不实际的情况下盲目上马,使后续运行达不到预期目标。特别是一些项目的技术审查没经过建设主管部门批复,盲目采用仅处于研发阶段的、未经国情适应性改良的、垃圾种类针对性不强的或无全寿命期运行经验的、不能进行工业应用的垃圾处理技术与设备,总体运行绩效较差。再比如,按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投资运营的单位需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而有些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不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部的相关政策,致使特许经营权协议不规范,有的根本就没有与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导致出现不正当竞争以及违规操作现象,影响了垃圾处理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
上述这些情况说明,目前我国的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准入制度执行不严格,政府监管制度有待健全,特别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要清理。鉴于此,我们应加强政府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监管力度,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的主管权限统一归口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目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状。特别要强化政府对特许经营和政府委托经营垃圾处理项目的管理,对特许经营权以及政府委托经营项目要从项目前期、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环节加强监管。
摘自: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