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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须参与投资廉租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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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l994年起,国务院作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住房市场划成两块:一块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经济适用房供应体系;一块是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1998年,国务院在《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2005年,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2006年的“国六条”更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量化指标,包括限套型、限地价和限房价。十多年来的一系列举措,直接目标就是解决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供求结构失衡和价格过高的问题;长期战略目标是通过调控,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两会”期间,很多代表、委员针对如何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提出政府必须直接参与投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政府直接投资开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发展一个与商品房市场并存的“二元”体系,可以解决住房市场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二元”体系中,商品房的开发、分配和调节由市场决定;经济适用房的建造、销售和管理由政府负责。前者的核心是效率,后者的目标是公平。前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通过竞争机制、价格调节,实现中高收入阶层住房供求的均衡;后者是政府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直接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帮助,以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满足。

  政府直接投资开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可以确定其结构、户型、价格和供应对象,不存在与市场调节的矛盾。同时,政府可利用手中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行政手段,直接补贴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消除由私人发展商建造带来的种种弊端,大大提高效率。

  很多代表、委员认为,从目前看,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意识还有待加强。首先,应根据《住房保障条例》等政策所确定的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强化地方政府对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其次,应将住房保障纳入中央政府对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以此为“推进器”加快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然后,建立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鼓励先进,追究责任。

  为更好地实现政府直接参与投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的目标,代表、委员们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需要成立专门的、以发展公共住宅为职能的机构。该机构应全权负责公共住宅的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建造、出售和租赁管理。资金列入国家预算,以确保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政府作为住房发展商,也许并不能完全实现目标;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政府不直接介入,目标一定会落空。

摘自: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