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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 省级政府“批地”权责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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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由中央部门行使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从此下放至各省级政府。

  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7年起,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这意味着,由省级政府主管审批、中央部门强化监督的土地调控思路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这是土地管理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惫磷试床扛乇;に舅境づ嗣鞑哦源酥赋?,《通知》在加大省级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强化了责任,“今后如果再出现问题,将直接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新政直击沉疴

  事实上,“放权”酝酿已久。

  此前由于中央部门集中受理全国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繁琐且审批时间较长,一些地方存在规避审批、批后监督管理难以到位等问题,某些地方政府甚至将待审批的土地边报边用,或者干脆不报批。

  与之相对的,却是更加了解所辖各城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的省级政府对此“袖手旁观”。各城市组织报批材料后经由省级政府上报,而土地审批文件下达后又经由省级政府下发,此间省级政府相当于一个文件“经手人”,并没有监管的责任与积极性,最终导致国有土地使用的实际权力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

  2005年,国土资源部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发现自2004年9月以来,许多城市违法用地比例在60%以上,个别城市甚至达到90%。

  纵观近年来的土地调控政策,一个明确的思路正在形成:加强省级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能力,加强中央部门的监管能力。去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文)出台,其中一个核心内容就是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

  “本次《通知》的出台,正是落实了31号文件的精神。”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严金明指出,过去对于规划内的建设用地,省级政府只有特定面积的审批权限;而今后省内城市建设规划内用地,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论面积大小,市县政府只需上报到省级政府审批,不必再呈送国务院?!锻ㄖ返某鎏ǔ沟谆辶酥醒牒偷胤降娜ㄔ鸸叵担褐醒胫贫ê旯鄄忝娴墓婊?、战略,地方负责微观层面的具体落实。

  “与以往仅是上报用地材料的角色不同,今后省级政府将成为一道非常重要的‘关卡’?!毖辖鹈魉档馈?

  严格监管下的适度放权

  权力的下放程度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中央制定的一系列土地规划、指标的限定下,建设用地审批权的下放变得有章可循。同时,《通知》特别强调了“权责一致”:一方面赋予省级政府更多的土地审批权限;而另一方面则强化了责任,将省级政府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的责任单位,并通过实施“严格的问责制”来控制土地审批及征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刚刚建立起来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为今后土地监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派驻地方的九大国家土地督察局,承担了对省级政府审批土地与地方政府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监控及纠违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耕地?;に靖涸鹑吮硎?,新的审批方式使得国土资源部不再埋身于繁杂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事务,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监督管理,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则可以进行近距离监管。同时,审批权的下放还简化了土地审批的程序,提高了行政效率。

  “各地的土地管理存在差异性?!敝泄缈圃壕醚Р┦砍乱衔?,从土地管理的微观层面上来说,各省级政府从此可以因地制宜地对辖内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审批,避免了“一刀切”的情况发生。

  《通知》的出台,将使得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监管更加严格。由于将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省级政府必须考虑各城市存量土地的利用状况、上年度已批准用地的实施情况、按季度供地备案情况以及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等,对于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严加控制。这就迫使各地方政府必须尽可能地节约、集约用地,走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路子。

  据了解,目前国土资源部陆续与各省省长签定了一系列明确省级政府责任的“协议”,如耕地?;ぴ鹑巫吹?。

摘自: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