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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拆违章建筑被判违法的警示
浏览次数:1056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宁波余姚市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被确认违法。(据1月7日《新京报》)
事件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8月2日,余姚市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市民朱利峰未经审批,在自己住宅四周建造了违法建筑200平方米,责令于同年8月5日前自行拆除??墒?,在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朱利峰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下达之前,政府就对违章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政府的行为违背了《城市规划法》“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强制执行,且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政府自行组织拆除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在各地并不少见,有些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甚至还支持这种行为。在本案中,宁波市政府的规章《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中,就有支持政府自行组织强制拆迁的内容。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一遇到问题,就祭出“公共利益”的法宝,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名,罔顾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甚至违背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肆意妄为,上演一场场政府违法行政的荒唐剧。这种行为破坏了法治,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激化了社会矛盾。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拆迁、拆违过程中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导致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
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合乎公共利益。但是,在取缔少数人不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注意维护这些人的合法权利。《正义论》作者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律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实现?!惫怖媸悄康?,行政手段是程序。行政管理需要将目的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机地结合起来,没有正义的程序不可能产生正义的结果,目的正义依赖于程序正义。政府部门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行政手段与行政目标的一致性。政府官员不能自以为目的正当就忽视、破坏法律规定的程序。
余姚市政府以一部违法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据违法行政,反映出一个普遍的现象,即政府对于上级机关的驯服和对于法律的漠视。法院“政府强拆违章建筑违法”的判决,无疑是对地方官员敲响的警钟:官员行政不仅要服从上级,更要遵循法律。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