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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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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分5章共28条,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在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中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自:中华建筑报